哪有什么正当防卫,你敢反抗就是犯罪!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在这个过程里面,苏银霞在还了吴学占的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后还欠他17万的高利贷,杜志浩是被吴学占派去催债的人,于欢也就是被杜志浩当狗一样叫的孩子是苏银霞的儿子。作为儿子的于欢在见到周围所有能求助的力量都不能保护他和自己母亲免受羞辱后,在愤怒与恐惧中捅死了杜志浩、捅伤了他的三个帮手。
就是这样一个案子,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判了于欢无期徒刑。
面对这样的判决,无数网友都在问:为什么法院不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来看看你在中国想正当防卫一次有多难,就知道了。
只要你在纠纷中负有责任,你就是在打架
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学校被人欺负后和那个人打了起来,被老师发现后,老师对你说:谁让你招他呢?谁让你不怎么怎么样呢?总之打架就是不对!然后对另一人说:你下次不许欺负人了!长大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被老师套路了。
2016年12月,西安,民警夜查城中村,抓获两名打架斗殴者。/视觉中国
在中国关于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就有类似这样的套路。即只要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则被认定为“相互斗殴”。判决的结果往往是各打板子,再给自卫者一个甜枣吃——对身为自卫者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比如在比于欢案程度轻些的一些讨债追索案中,本是正当防卫的当事人往往被判成了跟别人打架。
只要你在能逃的情况下还了手,你就是故意想打架
不知大家小时候和欺负自己的人打架时,是否被老师问过:他欺负你,你怎么不跑呢?如果没有,也许你终有一天会被中国的法官问到。
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区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第二个标准就是:能躲避则不防卫。也就是说,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在能逃的情况下不逃,案件的发生就被认定为是自卫者自找的。
山东某法院审判庭。/视觉中国
这真是个细思极恐的标准,正当防卫难道不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并积极行使的权利吗?“正”不需要向“不正”让步不是一种法律精神吗?有关宣传不是常常要我们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吗?
只要你在纠纷中带着并用了自卫器械,你就是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如前文所述,中国司法实践要求“能躲避就不防卫”,那么法院自然会认定携带自卫器械是能躲却不躲可以预见的险境。他们会认为,这样是为了逞能,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犯罪行为。
显然,有关法律制定者是把所有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携带自卫器械的人全都当成了《老炮儿》里想茬架的混混儿了。可女性出于安全考量携带自卫器械走夜路难道也是为了逞能吗?
2012年7月,深圳女子夜遇强暴,挥刀刺“狼”,草丛被压倒了一片。/视觉中国
只要你杀伤了侵害者,基本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故意杀人”了
有人可能会搬出刑法第20条第三款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这条法律的道理虽然没错,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对实施自卫的被告寄予不切实际的厚望,总会要求他们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与接受的侵害有同等效果。例如2008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在面临一个能身中数刀不倒的壮汉手持菜刀砍来时,夺下菜刀后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2005年3月3日,出租车司机遭抢劫后顽强反抗,事后与劫匪同住一病房。/视觉中国
只要跑到你家烧杀抢奸的人还没实施行动,你就不能伤害他们的性命
而如果你面对的是那些跑到你家里烧杀抢奸外带绑票的人,西方的“城堡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的“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条款,也都是帮不到你的。
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入室强奸、抢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住宅”只算暴力犯罪预备而非实践,所以户主只能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实施防卫,不能对侵害人的强奸、抢劫等预备行为实施防卫。
2016年7月17日,江苏镇江,年轻夫妻“血战”双刀歹徒,殊死搏斗后擒贼成重伤。/视觉中国
所以,如果你遵循西方的“城堡原则”或者中国古代的规矩,那么你的“故意伤害罪”基本就是妥妥的了。
对于法官在于欢案中的表现
回到于欢案,对于为何不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法官是这样回复的: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个判决理不由让人想起了一段流传已久的辩护词,现将它改写如下,送给法官:
当下的现实中,很多人都在为不甚光彩又难以直言的事强辩,并不是说不可以辩护,只是你们的论点对大多人来说太过于残酷而难以忍受了。(作者:李熙 张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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