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的“劝阻义务”违反了基本的责任原理
最近,一张签满名字的聚餐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上面写到“本人自愿参加此次同学聚餐酒宴,承诺饮酒适量,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出现意外,与本次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难道签了一张“酒前协议”,出了意外就真的能免责吗?一位接受媒体采访的律师表示,《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及参与者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果是拟定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
这种观点是有疑问的。《合同法》主要是调整经济活动关系而不是调整所有的合同关系不说,这样的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拟定者不属于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也不论,不管是拟定者还是签名同意者,是旨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吗?当然不是。“免责书”的要旨是:任何人在不对别人喝酒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对等原则所免除的也不过是别人对自己的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责任不仅没有免除,恰恰是完全落在自己身上,由自己承担。
这样的协议固然有生死状性质,带有一定的悲壮色彩,但其性质无疑是理性的。这是因为,作为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让别人负责,根本就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进行一切活动的起码要求。自己想喝还是不想喝、能喝还是不能喝、酒量到底有多大、有没有患有不宜喝酒的疾病或者是否正好身体不适、吃着不宜喝酒的药物等等,一切只有自己最清楚,也只有自己能够把握自己,也应当自己对自己的喝酒后果负责。
相反,像屡屡出现的一些判决那样,给共同饮酒人设立莫须有的“劝阻义务”,发生饮酒致死事件就以未尽劝阻义务为由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因为任何法律都没有设立这样的义务有权力滥用之嫌,也直接违反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责任原理。别说没有劝酒行为让人承担责任是荒诞的,即便有劝酒行为,一般也都是善意的,而不是强逼喝酒,不仅宜喝不宜喝自己最清楚,而且喝不喝酒的决定权也在自己,而不是在于劝酒者。正如刚刚作出的“劝阻吸烟致死案”和“追逃逸者致死案”判决所指出的,他人行为虽然看似与死亡后果有关联,但因决定权在死者自己手里,是其自己行为直接造成的死亡后果,他人行为与死亡后果没有必然关系亦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也正因为如此,有很多法官并不为了息事宁人在责任问题上和稀泥,而是驳回了赔偿请求。近日甘肃定西市中级法院就刚刚维持了一起驳回请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判决。判决指出,聚会时大家相互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认为大家只要端起酒杯、不特定的人之间就相互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有悖社会常识。这样的判决才是敢于担当的体现,是负责任的。
那些和稀泥判决不但违反了基本的责任原理,实则是以法律的名义坏法,因为谁都无法有效掌控别人的行为,无法防止喝酒致害事件的发生,还难免因为对别人进行干预、指手画脚而引起矛盾冲突。
更有甚者,死者家属不是直面不幸,而是把自己的痛苦转嫁给别人,让人给一笔赔偿才罢休,不仅会助长讹人之风,使人遇到损失就无中生有地找别人过错,也必然因为不知什么时候就会为自己无从控制的事情进行赔偿,使谁都没有安全感,从而对正常活动与交往都产生责任焦虑。“喝酒免责书”就是人们既有交往需求又被责任紊乱带来的不知如何是好心理的典型体现。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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