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不能处分自己最重要的利益,因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

如果你可以完全处分你的身体,你最终你是没有自由的。伦理道德认为:一个人是不能处分自己最重要的利益,因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因此利益的处分也必须考虑到伦理规范的约束!(罗翔)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人,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任何权力都有堕落的倾向,因为人的内心有幽暗的成分。”

法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法治,是对权力的限制。模糊不清的法,无法使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真正能够限制权力的,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

刑法禁止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惩罚一个人,仍然尊重他作为理性的存在。残酷的刑罚,是把人当作纯粹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法律中,一定要认为有绝对正义的存在。因为,如果持相对主义的价值观,会导致一切罪恶是无法批评的。相对主义的价值观,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绝对的。

柏拉图《理想国》: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 逻辑:当你感觉一件事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即正义。 (如果没有“正义”这个概念,你对“不正义”的认识就是毫无意义的) * 经验: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 * 认识: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 *《我们与恶的距离》:看得见的(正义)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正义)才要相信。

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的,不要在理论上投射过多的价值,那不过是一种理论罢了。

权利和义务是要对等的,如果认为警察在着便装的时候有制止犯罪的义务,那同时意味着,警察在着便装的时候可以任意搜查你、逮捕你。

当【家庭关系】和【打击犯罪】两种价值发生冲突,刑法认为,维护家庭的关系更重要,打击犯罪应该进行让步。

法律不能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应该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人行善的后顾之忧。

法律中不存在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所以要做一般判断。

我们这个世界绝大多数人都爱抽象的人,但不爱具体的人,因为抽象的人是可爱的。当你越爱抽象的人,就越对具体的人充满厌恶。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爱的只是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放到任何一个具体的人身上都是不可承受的。而真正的爱,一定是对具体的人的爱。

绝对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马丁·路德·金:“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

法律最重要的问题是权利与义务。义务是比权利更优先的。当人获得某项权利时,是有人承担了相应的义务的;所以,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是无法主张的。责任和幸福相比,是责任更重要。

(Tash Jam)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