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理由:

一,“多出生人口”的定义,人口学上:下一代的人口数量与上一代持平,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人口学上不“超生”,但社会抚养费”针对二胎。

二,第二胎确属“多出生人口”,那丁克家庭无孩子,为国家节省下的“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返还?

三,按征收逻辑,如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放弃了他在中国的的社会公共资源。国家应该奖励他嘛。

四,侵占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超生婴儿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免费的?他们的吃、穿、用父母不花钱?如果硬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社会公共资源”,那在华“友邦人士”也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老外也要交“社会抚养费”!

五,公共资源从不平均分配,富人占有资源资源比穷人多几十倍。因“侵占了较多社会公共资源”就要收“社会抚养费”,那应向富人征收,但恰相反。公款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从未听说过向公款消费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人不仅消费者,也创造。“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奶粉钱抢走!“社会抚养费”这是世界绝无仅有,中国五大发明!

七,农村“一孩半”政策,同样是一儿一女,出生先后顺序不同,就“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征收对象,并不仅对“超生婴儿”,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一胎婴儿。同样第一胎,没“准生证”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社会公共资源?

九,地方计生条例规定:超生胎次越高,征收基数越大。超第二胎5万,三胎征收就是10万。同样的孩子,第三胎占用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

十,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如属行政罚款,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超生两年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如果属于行政收费,那超生就不是违法行为。

(来自网易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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